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经济贸易大学干部,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济贸易大学教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赵XX与李XX均同意离婚;
二、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通东苑三区楼房一套归赵XX所有,赵XX于本调解生效后三十内给付李XX十六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旭云
审判员 潘刚
审判员 刘丽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