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纠纷
《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留置权制度。《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而发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即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具备法定要件的时候,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的权利:
1、有权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标的物期间的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适用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1)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