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纠纷
《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系列司法解释规定了担保物权中的质权制度。《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人义务:
1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2根据《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质权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质物的义务。质押期间,质物需交由质权人占有,但这只是对债权的担保,质权人并不能当然享有使用权。
4返还质物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未经出质人同意,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再次设定质权。
质权人权利
1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可拒绝一切关于返还质物的请求,即便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第三人,质权人同样可拒绝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3费用偿还请求权。即质权人对于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请求出质人予以偿还的权利。
4转质权。
5保全质权的权利。
6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7质权人的处分权,是指质权人处分其质权的权利,包括质权的抛弃、质权的转让或为其他债权提供担保。质权人抛弃质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根据质权的附随性,质权不能与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以质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时,必须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即必须符合承诺转质的条件。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质权注意事项:
(1)质权的标的物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设立质权应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的生效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生效要件。
(3)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质权的法律适用上应先适用《物权法》上的规定,对《民法通则》、《担保法》中与《物权法》不冲突的规定,可以继续适用。
《物权法》上规定的质权类型: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帐款质权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