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
《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规定了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制度。《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适用抵押权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特定财产设定的,还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该特定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林木等;也可以是动产,如飞机、车辆、船舶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给抵押权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抵押权属于从权利。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因此,仅仅转让抵押权或者仅仅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该转让或者担保行为无效。 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到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有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享有。清偿期未届满,抵押权人无权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4.要注意法律规范的适用。关于抵押权的法律规范。目前主要有《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三种,还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法理,《物权法》是新法,应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与《物权法》不冲突的,可以继续适用。 《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属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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