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在履行以上约定时产生的纠纷,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因此,该纠纷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有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协议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夫妻以书面形式对其财产作出约定后,可以进行公证,律师见证。
关于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1.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2.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