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朝民初字第94340号
原告北京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苑路1 5号。
法定代表人单喜.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玲,女,1 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00号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号院1号楼南方方地产大厦1A
负责人凌海,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女,19 8 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半壁街南路1
号院l号楼1000
原告北京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与被告淮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催晓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顺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晓玲、杨健,淮安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顺捷公司诉称:2009年9月10日,顺捷公司与淮安北分公司签订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保险车辆为顺捷公司所有的京AE7980厢式货车,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等,保险公司应赔偿。2009年9月30日,保险车辆撞倒限高,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顺捷公司到汽车修理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车辆施救费6000元,车辆修理费64151元。顺捷公司及时通知了淮安北分公司并提交了理赔手续.但淮安北分公司无故拒绝赔偿。现顺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北分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64151元、车辆施救费6000元、撞粱损失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淮安北分公司辩称:第一、顺捷公司车辆驾驶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明知行为的后果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第二、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中关于“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淮安北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淮安北分公司不同意顺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顺捷公司就其所有的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 0日,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 0万元,淮安北分公司向顺捷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或其合法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日,顺捷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约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9年9月30日,顺捷公司雇佣的驾驶员焦亮驾驶保险车辆在水定门桥南100米北向南辅路撞倒限高,造成保险车辆及限高杆严重受损。交管部门出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焦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顺捷公司依约通知淮安北分公司并申请索赔。淮安北分公司对事故进行查勘及损失鉴定。2009年l 0月2 0日,淮安北分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主要
内容有:接到事故报案后,我司立即对此事故进行查勘及损失鉴定,经现场查勘及调查,发现限高杆在明显位置配有反光标志“限高3.5米”,低于被保险车辆行驶证登记高度,另通过案件询问笔录发现,被保险人两名事故当事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明知行为的后果却未采取任何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措施,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按照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之规定,此次造成的车辆损失及三者损失,淮安北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牟11月9日,顺捷公司将保险车辆送至北京市远洋汽车修理站进行修理,发生修理费64151元,其中包括更换后货厢20850元,更换驾驶室壳体21800元。保险车辆另发生施救费5 900元。2 010年1月11日,顺捷公司赔偿三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务段撞粱损失费10 000元。
另查,2009年9月30日,淮安北分公司对保险车辆驾驶员焦亮及当时副驾驶乘坐人员郭兵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焦亮在接受询问时述:我开车到上述地点,看到前面有限高杆,限高3.5米,我便询问郭兵能否通过,郭兵没吭声,我就开车往前走,车头过了,我认为没事就没刹车,结果后厢子撞到了限高杆上,造成限高杆倒塌砸到我车;出险后听老板说车的高度大概是3.8米左右;车上的郭兵有驾驶证(B本)。郭兵在接受询问时述:当时他(指焦永亮)开车从主路到辅路时(大概有100米不到200米)时看到限高杆,问我是否能过得去,我还没来得及说,他就到了限高杆前,先大概是时速4 0公里/小时,后过限高杆时速大
概是低于2 0公里/小时,进限高杆时就撞上车头了…… 焦亮对北京路况不熟悉,他是第一次走这条路,这条路我原先开过本车走过,但没走过辅路,走的是主路,我知道京AE8097号货车的高度,2009年9月20日来这儿的时候就知道了,不清楚焦永亮知道不知道这车的高度。
诉讼中,淮安北分公司对顺捷公司主张的保险车辆修理费价格和更换后货厢、驾驶室壳体提出异议。淮安北分公司对保险车辆修理的余留残体进行查勘,确认更换属实,残体与顺捷公司提交的照片基本一致。2010年3月1日,北京市远洋汽车修理站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有:2009年10月,京AE8097号车辆拖至我厂维修,检查是货箱整体变形,无修复价值,更换货箱总成,驾驶室骨架变形,整体结构损害严重,需更换驾驶室总成。
上述事实,有顺捷公司提交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信息、保险单、保险批单及保硷条款、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出险通知书、拒赔通知书、照片、汽车维修费发票及清单,撞梁损失费发票及损失报告、救援费发票、证明,淮安北分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删片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顺捷公司与淮安北分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双方出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本案中,根据淮安北分公司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一种减速慢行、不确定保险车辆是否能够通过限高杆、不确定此次事故必然发生的状态,能够证明保险车辆驾驶人未根据保险车精的实际高度作出正确判断、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但不足以证明保险车辆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明知行为后果。由于保险条款仅约定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未约定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车辆发生的此次事故不属于淮安北分公司的免责范围,淮安北分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淮安北分公司的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顺捷公司主张的保险车辆修理费已经实际支出,汽车修理公司出具了修理明细和更换证明,淮安北分公司对修理费价格和更换项目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异议成立,故本院对顺捷公司主张的保险车辆修理费64l51元予以确认,顺捷公司主张的施救费6000元,仅提交了5900元金额的相关票证,淮安北分公司对剩余的l 00元金额不予认可,顺捷公司未能举证,故本院仅对施救费5900元予以确认,对剩余l 00元不予确认。上述保险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合计7005l元,淮安北分公司应当依据车辆损失险的相关约定予以理赔:顺捷公司主张的撞粱损失费10000元具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属顺捷公司因此次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淮安北分公司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予以理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理赔金合计捌万零伍拾一元
二、驳回北京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来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零二元,由北京顺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己交纳),淮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九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叫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